這次找到的關于拖掛房車上路的相關文案很齊全,以前很多朋友問我拖掛車上路需要什么證可以開,高速收費是個什么情況,如下做出了詳細的解答,
關于拖車上路的相關法律依據(jù)(轉(zhuǎn)發(fā))小型載客汽車
牽引半掛式(旅居)掛車上高速的法律依據(jù)目前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zhì)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zhì)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zhì)量。掛車的技術標準應該符合國家質(zhì)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04)》的相關規(guī)定,該國標是最新的具有法律效應的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技術標準。
新標準出臺時的《引言》中明文寫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國機動車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此次GB7258 的修訂原則中“適當提高乘用車的安全技術要求,允許乘用車拖帶掛車,以適應汽車快速進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現(xiàn)況“;同時在引言的后續(xù)文字中也明確提到:“為滿足人民群眾不斷提高生活質(zhì)量的要求,修訂后的 GB7258 允許乘用車拖掛掛車但是對具體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或700千克以下掛車的細化技術標準,目前還沒有規(guī)定。
在缺乏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前提下,某些交警如果牽強附會隨意曲解法律,簡單地以超長、超載甚至用機動車拖掛非機動車為理由進行處罰也是極其不適合的,也是缺乏法律依據(jù)的。
拖車上路必須附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
1.拖掛式房車可以上牌: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第10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二章第八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fā)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2.拖掛式房車上牌與年檢:
根據(jù)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第10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二章第七條,拖掛式房車辦理注冊登記,需要攜帶帶有中文標示的海關貨物進口證明及銷售單位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按照新車上牌程序,繳納購置稅,驗車上牌,辦理黃色掛車車牌;拖掛房車每年年檢一次。
3.拖掛式房車不需單獨購置交強險: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第630號令《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增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4.
拖掛房車上高速,是有法有理有依據(jù):
根據(jù)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6條: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zhì)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拖掛式房車屬于旅居半掛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礙。
5.
拖掛式房車上路的通行費問題:
根據(jù)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交通部JT/T 489-2003《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第5.2條規(guī)定:當單車拖曳另一輛掛車時,該組合車輛的車型按照高于主車一個類別的車型分類標準執(zhí)行。